一小时见效、7天体重减少21.5斤、基础代谢增加470%……近期,市民向深圳特区报&读特报料称,某平台健康大药房在售的部分产品涉嫌违规宣传。
记者调查发现,该平台部分入驻商家将相关具有“减肥功效”的商品标注“全网热销超50万盒”,并推出“不瘦包赔”等承诺;同时,商家通过疑似AI生成“减肥对比”视频引流,商品评价区存在大量暗示产品具备药物疗效的相关内容,误导消费者。
热销50万盒的“控体爆款”实为食品
市民此前提供的商品链接虽已失效,但记者在该平台检索到一款名称为“3日控体成功超模专享”的同类产品。该商品详情页显示属于压片糖果和口服液组成的食品。
记者在商品详情页看到,该产品宣称三日控体成功,受试对象平均7天减重超13斤,代谢变化提升783%,抑制食欲297%,碳糖阻断696%,暴脂速燃598%;同时标注产品常年位居该平台控体品类前列,全网热销超50万盒。评论区与提问区大量“好评”,甚至在“效果不明显”的关键词下,也满是用户声称“成功减重”的留言。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平台官方客服。客服介绍,产品主要成分是白芸豆提取物、桑叶提取物、EGCG和多种益生菌,都是天然植物萃取的,“安全性高”;提及产品功效,客服称大部分顾客反馈正常吃饭一盒(10天用量)大概减5到8斤,3盒下来能减20斤左右,并反复强调有60天无效退款保障,若60天体重没有下降,可以免费补发产品或全额退款。
南方科技大学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肖桂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从成分来看,该产品所含天然植物萃取成分无直接安全隐患,但是如果要达到宣传的这个功效,就一定存在安全隐患。”
肖桂珍指出,从医学角度,7天减重13至21.5斤几乎不可能实现,健康减重速度通常以每周1至2斤为宜。短期快速减重流失的主要是水分和肌肉,易引发脱水、电解质紊乱,并非有效减脂。针对产品宣传基础代谢提升数倍的说法,肖桂珍直言毫无科学依据。
肖桂珍提示消费者,若产品仅为食品成分,最多只能起到增加饱腹感、延缓淀粉吸收等辅助作用,远不足以支撑其宣称的神奇功效。此外,消费者需高度警惕来源不明的减肥产品,此前就有过减肥产品违规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违禁成分的先例,会显著增加心脑血管风险,严重时可致命。肖桂珍表示,BMI≥24的超重人群且伴有其他代谢指标异常时,才应在医生指导下科学减重。BMI正常的人群若盲目减肥,可能导致内分泌紊乱、免疫力下降等一系列健康问题。
涉事生产企业存在处罚记录 虚假宣传引流涉嫌违法
根据该平台官方客服提供的信息,该产品的生产公司为安徽能某药业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该企业存在侵害商标权、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诉讼记录。
记者查询同品牌产品在平台的不同链接,显示的生产企业为安徽省志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被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事产品。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品类为凝胶糖果,但产品标识中,宣传名称字体远大于标注产品真实属性的“凝胶糖果”字体,“少女腰”“加燃”等产品名称,易对有减肥需求的消费者形成误导,且涉事产品售卖期间,相关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普通食品宣传减肥功效等,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风险?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龙华分所主任邓梦指出,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首先,涉嫌广告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普通食品广告也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其次,涉嫌食品广告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三,涉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邓梦指出,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值得关注的是,商家如使用AI生成减肥对比视频的行为,将进一步放大法律风险。邓梦律师表示,此类行为明确构成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AI生成虚假效果视频属于“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若视频与实际效果差异显著且未标注“AI生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目前已有多起司法判例,商家因AI造假宣传被法院判决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此外,该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AI工具卖家明知商家用于造假仍提供服务,也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多次被罚仍屡禁不止,主体监管责任亟待压实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平台所属企业多次因广告违法被行政处罚。2024年2月8日,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5万元。2025年10月31日,该公司因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误导广告,以及普通食品广告含淫秽色情内容等违规行为,被罚款28万元。
2026年1月9日,平台修订《供应商基本管理规则》,针对非药业务增加一条经营不当的处罚细则:“若商品因文描夸大/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在社交媒体发帖后转评赞相加大于50,或导致新闻舆情,且3天内未处理,将在此前扣除供应商违约金以赔偿消费者的基础上,再对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违约金罚款。”
据悉,该健康大药房属于自营平台,兼具“平台管理者”与“直接销售者”双重身份。“由于该平台为‘自营’,平台不仅是广告发布者,更是第一责任人。其既不能以‘仅提供信息展示’为由推脱广告审核责任,也不能以‘供应商行为’为由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销售者义务。”邓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平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负有法定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资质审查、内容审核责任,或明知违规仍放任,导致消费者损害,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律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已购买此类产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并保留购物截图、订单编号及聊天记录,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