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才政策汇编
  •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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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5〕16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发布《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自2015年11月16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3年)》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6日

  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 

  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

  一、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casbic.ac.cn/channel/F_As_Intro/index.asp)。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6)“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7)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5.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6.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7.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8.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

  (20)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

  (21)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终身成就奖、杰出人才奖;

  (22)鹏城杰出人才奖;

  (23)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24)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25)南粤功勋奖;

  (26)南粤创新奖;

  (27)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每项仅可申报1人);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深圳市“鹏城学者”长期特聘教授;

  (13)文化部优秀专家;

  (14)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16)在任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仅可申报1人)。

  4. 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1.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12.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13.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14. 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每个单位5年内可申报1人;如已认定人才任期未满且离职的,该单位可在其离职1年后,另行申报1人);

  15.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2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6.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者;

  17.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8.近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19.近5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带头人;近5年,评选为深圳市Ⅰ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且在省部级或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20.近5年,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

  21.近5年,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

  22.近5年,获得特级教师称号,且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校长、名教师、深圳市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23.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每个单位5年内仅可申报1人);

  24. 近5年,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1至3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25.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26.近5年来,在深圳注册,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获得清科、投中评选为优秀创业投资家;

  (2)近五年一直担任国家创投协会理事、秘书长、会长;

  (3)近五年一直担任深圳市创投同业公会副会长、会长。

  (以上每个单位5年内限申报1人,并与后备级同类条款“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同时申报)

  四、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

  1.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深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第1名;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第1名;

  (8)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10)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3)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4)省专利奖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5)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6)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8)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特别贡献奖;

  (20)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21)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每项仅可申报1人)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11)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深圳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

  b.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每个单位限申报1人)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6.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深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7.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8.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9.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10.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11.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12.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深博士后;

  13.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者;

  14.近5年,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3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15.近5年,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

  16.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非高管人员或前5%-15%的人员;

  17.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验收;

  18.近5年,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19.近5年,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3人);

  20.近5年,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名校长、名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深圳市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21.近5年,获得特级教师称号且在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者;

  22.近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3.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4.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5.近5年,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者;

  26.近5年,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4至8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27.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28.近5年,在累计获得经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备案的风投机构3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资金、且在深圳注册不超过8年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者(每个单位限报1人);

  29.近5年,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且在深圳注册的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单位5年内限一次性申报1人,并与地方级同类条款“核心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同时申报);

  30.近5年,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且项目通过验收;

  31.近5年,入选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32.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深人社规〔2014〕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1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6年)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获得以下奖项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bic.cas.cn)。

  4.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

  5.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6.近10年,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见说明1)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3人)。

  7.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2)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主席或副主席。

  10.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12.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3.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14.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8),著名文学奖(见说明9),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10),著名音乐奖(见说明11),著名广告奖(见说明12)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A类艺术比赛(见说明7)大奖。

  15.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或红点奖的至尊奖,且为该设计奖项的主设计师(Team leader)。

  16.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17.近5年,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该技术被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或列为863等国家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或该发明人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二、B类人才

  1.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2.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3.近5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4.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5.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突出贡献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6.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

  7.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短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说明1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近5年,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高级成员(fellow)。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教授、副教授。

  12.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或“率先行动”百人计划专家入选者。

  13.近5年, 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专家(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1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6.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声部副首席演奏员。

  17.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8.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评委。

  19.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一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大奖(见说明7)。

  20.近5年,累计获得5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21.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项目第二、三名运动员,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22.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3.近5年,获评国家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且在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25.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被清科集团、投中集团评选为优秀创业投资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三、C类人才

  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助理教授。

  2.近5年,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成员(限前3名)。

  3.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4.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创新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6.近5年,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3篇。

  7.近5年,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深圳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

  8.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来深圳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9.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0.近5年,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的医疗机构或大学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Clinic Fellowship)2年以上的人员。

  11.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圳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人员。

  12.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二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一等奖(见说明7)。

  13.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演奏员。

  14.近5年,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声部首席副演奏员。

  15.担任过港澳台地区一流乐团(见说明1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6.近5年,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7.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见说明15)第一轮融资1000万元以上,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8.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9.近5年,累计获得3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20.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1.近5年,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且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2.深圳市政府主办的海外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在深圳工作或其参赛项目落户深圳(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3.近5年,通过联合国YPP考试(青年专业人才计划)并曾在联合国总部或下设经济和金融类分支机构(见说明17)担任P3(中级职位)以上职务3年以上,来深圳工作的人员。

  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说明:

  1.“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

  2.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

  花旗银行(Citibank)

  美国国际集团(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

  英国汇丰银行(HSBC)

  法国兴业银行( Societe Generale )

  法国巴黎银行( BNP Paribas )

  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 Paribas Peregrine)

  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

  荷兰国际集团( ING Group )

  德意志银行( Deutsche Bank )

  德累斯顿银行( Dresdner Bank AG )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 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 )

  日本瑞穗集团 ( Mizuho Financial Group, Inc.)

  三菱UFJ金融集团(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Inc.)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

  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Bank Limited)

  贝莱德集团(BlackRock)

  先锋资产管理(Vanguard Asset Management)

  道富环球投资管理公司(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富达投资集团(Fidelity Investments)

  纽银梅隆投资管理公司(BNY Mellon Invest. Management EMEA)

  摩根大通资产管理公司(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美国资金集团(Capital Group)

  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

  保德信投资管理公司(Prameri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Amundi)

  3.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 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GAF)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 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 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 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 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 International)

  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 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 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 International)

  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 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 Rowland International)

  4.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 (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 Institutions of Electrical 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美国物理学会—APS (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American Institute for Medical and Biological 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

  美国航天航空学会(AIAA)

  英国皇家化学会(RSC)

  国际儿科肿瘤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ediatric Oncology,SIOP)

  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orld Congress for Pediatric Infectious Diseases,WCPID)

  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phthalmological Societies,IFOS)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WPA)

  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The World Society of Cardiothoracic Surgeons,WSCTS)

  5.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6.世界著名乐团:

  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

  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

  芝加哥交响乐团(Chicago Symphony Orchestra)

  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Bavarian Symphony Orchestra)

  法国国家管弦乐团 (Orchestra National de France)

  费城管弦乐团(Philadelphia Orchestra)

  克里夫兰管弦乐团(Cleveland Orchestra)

  洛杉矶爱乐乐团(Los Angeles Philharmonic Orchestra)

  布达佩斯节庆管弦乐团(Budapest Festival Orchestra)

  德累斯顿国立歌剧院乐团(Dresden Staatskapelle)

  波士顿交响乐团(Boston Symphony Orchestra)

  纽约爱乐乐团(New York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旧金山交响乐团(San Francisco Symphony Orchestra)

  以色列爱乐乐团(Israe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马林斯基剧院管弦乐团(Mariinsky Theatre Orchestra)

  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

  圣彼得堡爱乐乐团(St Petersburg Philharmonic Orchestra)

  莱比锡布商大厦乐团(Leipzig Gewandhaus Orchestra)

  大都会歌剧院管弦乐团(Metropolitan Opera Orchestra)

  捷克爱乐乐团(Czech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慕尼黑爱乐乐团(Die Munchner Philharmoniker)

  德国广播交响乐团(Deutsche Radio Philharmonie)

  斯图加特爱乐乐团(Stuttgarter Philharmoniker)

  北德广播爱乐乐团(NDR Radio Philharmonie)

  德国交响乐团(Dresdner Philharmonie)

  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Royal Concertgebouw Orchestra)

  多伦多交响乐团(Toronto Symphony Orchestra)

  7.以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名单为准。

  8.国际著名建筑奖:

  普利兹克建筑奖(Pritzker Prize)

  金块奖( Gold Nugget )

  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 )

  阿卡汉建筑奖(Aga Khan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亚洲建协建筑奖(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开放建筑大奖(Open Architecture Prize)

  9.国际著名文学奖:

  诺贝尔文学奖(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

  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

  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

  英国布克奖(The Man Booker Prize)

  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 Goncourt)

  10.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 Awards)

  戛纳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

  威尼斯电影节(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

  柏林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香港电影金像奖(Hong Kong Film Awards)

  台湾金马奖(Golden Horse Awards)

  艾美奖(Emmy Awards)

  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

  东尼奖(Tony's Awards)

  11.国际著名音乐奖:

  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

  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 Prize)

  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 Music Awards)

  全美音乐奖(American Music Awards)

  全英音乐奖(British Record Industry Trust Awards)

  公告牌音乐大奖(Billboard Music Awards)

  朱诺奖(Juno Awards)

  保拉音乐奖(Polar prize)

  12.国际著名广告奖:

  美国金铅笔奖(The One 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Cannes Lions Advertising 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The Mobius Advertising 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 Awards)

  纽约广告奖(The New York Festivals)

  13.国际著名投资机构:

  软银中国资本(Softbank China Venture Capital)

  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nternational Data Group)

  凯雷投资集团(The Carlyle Group)

  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BNP Paribas Peregrine Capital Limited)

  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Abn amro's financing Asia co., LTD)

  博资财务顾问有限公司(Orchid Asia Group Management Ltd)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The Anglo Chinese Group)

  亚洲融资有限公司(DBS Singapore)

  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Mega Capital (Asia) Company Limited)

  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Bear Stearns Cos.)

  加拿大怡东融资有限公司(Canadian Eastern Finance Limited)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The bank of China group)

  时富融资有限公司(Celestial Asia Securities Holdings Limited )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CLSA Asia-Pacific Markets)

  京华山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Core Pacific – Yamaichi)

  群益亚洲有限公司(The Capital Group)

  14.亚洲一流乐团:

  马来西亚爱乐乐团(Malaysian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新加坡交响乐团(Singapore Symphony Orchestra)

  韩国KBS交响乐团(KBS Symphony Orchestra)

  首尔爱乐乐团(Seou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

  斋藤纪念管弦乐团(Saito Kinen Orchestra)

  香港中乐团(Hong Kong Chinese orchestra)

  香港管弦乐团(The Hongkong Philharmonic)

  15.限申报当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

  16.港澳台一流乐团:

  澳门乐团

  17.联合国总部或下设经济和金融类分支机构:

  世贸组织(WTO)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世界银行(World Bank)

  国际金融公司(IFC)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CSTD)

  国际开发协会(IDA)

  多边担保机构(MIGA)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申请、审核、核准及公示、发证等具体认定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纳入我市人才库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政策,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精神,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规范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发放对象是经确认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具体发放的标准与条件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决算,配合市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申请人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制订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包括发放人员姓名、个人开户行、账号、金额等明细),形成支付申请,完成资金发放以及建档管理等工作。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发放奖励补贴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六)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第六条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核申请人政策性住房享受情况。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核定申请人奖励补贴发放标准,以年为单位核算出申请人应领取的奖励补贴数额,形成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汇总表和明细表等)函报市财政委员会。

  第八条 市财政委员会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复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予以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如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拨付不成功的,由市人事人才公务服务中心核实补充信息后,再报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发放。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奖励补贴支付后形成的回单归档备查。

  第九条 奖励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分五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奖励补贴剩余额度于每年年底发放。奖励补贴剩余额度领取人员需于每年10月份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五)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经审核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在奖励补贴5年发放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实际发放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再申请资格;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应积极配合,对奖励补贴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第八条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4年12月1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7月16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5年1月1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调入的在职人才和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在职人才招调通知、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办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

  人才引进时点以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年度预算、决算,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其新引进的人才租房补贴年度预算、决算,汇总各区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人事中心以国库授权支付方式,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各区新引进人才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支付。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分别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下达市人事中心,将各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年度租房补贴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转移资金进行结算。

  第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符合申请发放租房补贴的以下条件是指: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

  (二)“本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是指,新引进人才未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三)“调入年度”以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四) “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是指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的。

  第六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行“一次申请、两次审核、两次发放”的办理流程,即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一次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分两次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分两次发放租房补贴款。

  第七条 新引进人才分别向为其办理接收、调入、或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部门为出具引进审批文件的单位。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统一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每月首个工作日在信息系统中初审汇总上月租房补贴申请及申请人名单,补贴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审核通过后的次月。

  第九条 租房补贴“两次审核”分为首发审核和续发审核:

  (一)首发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后汇总申请人名单,分别送市公安部门核查户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租住公租房情况、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政策情况以及人才是否享受过租房补贴的情况。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租房补贴申请未审核通过但仍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一年内者,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二)续发审核。首笔租房补贴款发放半年后,由信息系统自动发起续发审核程序。人力资源部门初审后汇总申请人名单,分别送市公安部门核查户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政策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申请人仍为本市户籍、未租住公租房,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并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社会保险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续发审核终止,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时点以审核时点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纳入补贴发放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将租房补贴款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首次发放50%租房补贴款,第二次发放剩余款项。

  申请人因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在更正个人信息后纳入下一个拨付周期。

  第十一条 新引进人才有以下情形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一)根据《办法》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二)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三)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

  (四)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

  (五)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批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本市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不含雇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四、发放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奖励补贴。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需按相关要求完成年检,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工作经费应当在两院院士当选或杰出人才认定后一年内申请(2016年度当选或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受理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接收材料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六、部门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决算,配合市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发放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可对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相关的情况开展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高层次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监督管理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审核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且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情况,并出具相应证明。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终止发放其2016年3月23日后剩余任期的购房补贴。

  七、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尚未发放,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还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申请。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三)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领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

  (四)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五)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能同时申请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六)外地转入我市的“千人计划”人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科研工作。

  (八)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下达后,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使用两年,所在单位应据此做好支出计划;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指标到所在单位;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拨至所在单位监管银行账户,按支出范围和用款计划使用。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8月2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各区上年度支出规模,函告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本合作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于每年3月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

  第九条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式办理:

  人力资源部门日常受理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前,新引进人才可以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

  (五)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照《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终止发放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其依法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安居办法》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按照《安居办法》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二)已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B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三)C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正反面打印),填写信息,加具推荐意见、盖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将《申请核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原件,一式两份);

  (二)国外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可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国内外任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荣誉及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十一)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

  (十二)用人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股权构成、经营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国(境)外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四)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知名专家;

  (六)在相应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顶尖专家。

  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专业评审小组以通讯评审或现场评审方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判。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核。按照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专家分类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对本小组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独立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荐的最终判断。得到所在专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拟定名单,未能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视为评审未通过。

  (三)确定人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取消该申请人获选资格。

  (四)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颁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20149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 12 5

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

为全面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卫生质量,打造国际医疗中心,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实施以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名医院、名诊所为重点的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吸引一流医学人才和团队,支持高水平医院发展,营造集聚名医(名科)、名医院、名诊所的良好环境,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

引进一批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加大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临床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优化医疗卫生人才结构加强医学学术交流,快速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一)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

引进团队分为三类A 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我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B 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A 类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C 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A 类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十位分别对团队及其成员、输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或扶持

1.对团队的资助

1)经评审引进的ABC 三类团队,根据每个团队的工作需要,分别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1000万元、800 万元的资助

2)资助经费按工作需要和进度,分期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团队的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购置、科研、临床技术开发、培训、研究生培养等经费,柔性引进成员的薪酬或津贴,学术会议费,相关工作差旅费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引进的A 类团队由市科技创新或发展改革部门授予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市级医学工程实验室,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引进的B 类团队由市发展改革或科技创新部门授予市级医学工程中心,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引进的C 类团队达到市级医学工程中心水平的,经验收,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2.对团队成员的奖励或扶持

1)人才安居

引进的团队成员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下同)和临床医学人才(分为I类临床医学人才、II类临床医学人才,下同)的,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其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可申请租住免租金3 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 平方米的住房,或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4800/月)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仅有一套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下同),每年最高15万元、总额最高75万元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款续发期间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下同)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申请租住免租金3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的住房,或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3200/月);申请购房补贴的,政府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总额最高50万元的补贴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后备级人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申请租住免租金3 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或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2560/月);申请购房补贴的,政府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总额最高40万元的补贴

符合相关规定的Ⅰ类和Ⅱ类临床医学人才可分别按100平方米、8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租金按照人才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购条件的,可由个人按规定另行申请购买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租房补贴的,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享受过免租金入住政策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引进团队成员的人才安居政策适用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

2)人才奖励补贴

团队成员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和临床医学人才的,如选择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可享受以下人才奖励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杰出人才可获得20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可获得15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Ⅰ类临床医学人才可获得10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后备级人才、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Ⅱ类临床医学人才可获得80 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临床医学人才非全职在本市工作、但每年在深工作居住时间累计满183 天的,属于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人才奖励补贴,并按实际在深工作时间折算

3)薪酬政策

团队成员比照同行业相应的等级岗位定级定酬,或以协议确定薪酬对其中的柔性引进人员,按实际在深工作时间折算薪酬

4)学术研修交流及其他

符合我市医疗卫生人才研修政策和举办医学学术会议资助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团队成员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岗位聘任、医疗保健等,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对团队输出单位的资助

对向我市输出高层次医学团队学科带头人的原所在单位,按照团队类别、具体输出成员人数及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科技创新支持

高层次医学团队承担有关科技计划和攻关项目,或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或配套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重大专项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承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承担各类广东省科技计划及项目

2.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建设市级工程中心的,予以300万元资助承担我市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应用示范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承担我市科技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3.经市科技创新部门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

我市通过公开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本科毕业学员6000/月,硕士毕业学员7000/月,博士毕业学员8500/

(四)医疗卫生人才研修资助

对列入全市医疗卫生人才研修计划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医院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研修时间及地点予以资助出国培训一年的,由同级财政按20 万元/年予以补助;国内培训一年的,按10 万元/年予以补助;满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上述标准相应折算

(五)举办医学学术会议的相关资助

鼓励举办高水平医学专业学术会议未来5年,每年安排200万元经费,资助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全球性、区域性、全国性的高水平医学学术会议

二、举办名医院

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高等医学院校、品牌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以下统称合作方)和社会资本,来深独立或合作举办医院,引进一流的医院管理体系、医学人才和医疗技术,打造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医院

(一)合作举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合作医院)

1.政府投入支持

1)政府承担合作医院的基本建设、初期医疗设备购置、初期信息化建设资金,并按照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的基本配置标准,安排一次性开办经费

2)向合作医院提供开业初期的运营补助其中开业前准备期,根据医院经核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规模和实际新增人员数量,参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水平,予以定额补助;运营初期的新增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和基本运行公用经费,从开业时点起三年内,按上述经费的70%50%30%逐年递减补助

3)合作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因素核定补助承担艾滋病、结核病等特殊专科专病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由财政根据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补助

4)合作医院的非医方责任医疗欠费,由财政与医院按照64 的比例分担

5)合作医院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按照政府核定计划招录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开展医疗卫生人才研修、举办高水平医学专业学术会议、承担科研教学工作的,按我市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2.医院运行管理

政府根据合作医院的运营管理需要,为其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1)合作方享有合作医院内部运营管理的主导权,包括提名院长和主要副院长,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薪酬分配以及内部资源调配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2)支持合作方借鉴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3)支持合作方组建区域性医疗联合体或专科医疗联盟,发展整合医学,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推行团队式服务,探索符合国内实际、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服务模式

3.医疗保险

合作医院开业之时即可取得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照医院规模和专科特点从优核定偿付标准支持合作方开展定额、包干、预付等医保付费制度改革

(二)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

全面开放医疗市场,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医疗机构、慈善组织、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来深举办高层次、高水平的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

1.用地优惠

用地优先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2.财政补贴和奖励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的,按照每床1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本市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按每门诊20/人次、每住院60/床日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和20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医院

3.学科建设

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学科建设扶持政策取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资格的,纳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体系,予以相应资助

4.医疗保险

医院开业之时即可享受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照医院规模和专科特点从优核定偿付标准支持医院开展定额、包干、预付等医保付费制度改革

5.设备配置

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限制,可预先采购,再按照程序办理配置许可证

6.人才引进

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适用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本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的规定

三、集聚名诊所(门诊部)

支持名医在深圳开设独立门诊部或诊所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名医诊疗中心,支持社会资本提供医学检验检测、影像、药房等配套服务政府在业务用房、医保定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师多点执业、名医引进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给予相应扶持

(一)放宽准入

取消医疗机构选址的距离限制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名医诊疗中心可优先使用配额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名诊所(门诊部)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协议,支持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专家到名诊所(门诊部)多点执业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到名诊所(门诊部)执业

(二)医疗保险

名诊所(门诊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取得医保定点资格鼓励名诊所(门诊部)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列入商业健康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

(三)价格政策

放开名诊所(门诊部)医疗服务价格,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名诊所(门诊部)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优惠价格

(四)人才引进

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适用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本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名医(名科)的规定

(五)财政资助

符合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标准的名医诊疗中心,适用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扶持措施各区在场地租赁、招聘名医和团队引进等方面给予项目扶持的,市政府对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六)对口支持

名诊所(门诊部)可与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如有需要,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名诊所(门诊部)的名医可采取多点执业等形式,参与三级医院临床带教和医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培养三级医院与名诊所(门诊部)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联合创建重点学科、申请科研项目,并享受相应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0123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医疗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引进力度,提升公立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范围。

  本计划所指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是经评选引进的具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获同行专家认可的临床医学人才,共分为Ⅰ类和Ⅱ类。

  (二)总体目标。

  2013至2018年,市属公立医院争取通过评选,引进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80名、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300名。

  (三)工作原则。

  1.创新机制。实施开放式人才引进策略,按照《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要求,创新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吸引各类临床医学人才来深创业。

  2.切合实际。紧密结合深圳医疗事业发展需求,以服务临床、注重实践为导向,重点引进临床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学人才,积极引导医学人才提升临床技术水平。

  3.政策配套。充分保证引进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岗位聘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配套保障。

  二、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二)具有丰富临床一线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10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四)Ⅰ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优秀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同意,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标准

  (一)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专业技术背景。

  (1)在聘正高职称2年以上;

  (2)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2.综合素质。

  (1)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曾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2)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领军带动作用,有领导团队的经历和突出成绩;

  (3)在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表现突出,业务技术和专业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3.临床技术水平。

  (1)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1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5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临床技术水平。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6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1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5次以上。

  (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专业技术背景。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聘副高2年以上人员;

  (2)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

  2.综合素质。

  (1)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曾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2)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

  (3)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广泛用于实践,对本专业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3.临床技术水平。

  (1)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近三年主持三级以上手术2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20例,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1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3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临床技术水平。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5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20例,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1次,年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3次以上。

  四、引进程序

  (一)计划制定。

  市医管中心根据市属公立医院自身学科发展需求,制定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

  招聘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三)组建专家库和评选专家委员会。

  市医管中心负责组建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库由市属公立医院、医学行业协会或市内外医学行业专家、名医组成。市医管中心根据各单位招聘需求,每次评选时,在专家库随机抽选一定数量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选。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核的报名者个人资历、临床工作经验、学术任职、学科建设、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专家库与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规则由市医管中心另行制定。

  (四)评选。

  1.初审。招聘单位对报名者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医管中心。

  2.复核。审阅报名材料、查阅个人档案等。

  3.考察谈话。赴报名者现工作单位考察谈话、与报名者面谈等。

  4.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组织临床技术能力水平考核、答辩等。获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报名者将确定为相应层级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拟定人选,未获得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报名者视为评选未通过。

  (五)核准及公示。

  经市医管中心核准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拟定人选,在市医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医管中心确定为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并获颁证书。

  (七)聘用。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岗位聘用备案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八)入库。

  市医管中心负责将评选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名单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备案,纳入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库管理。

  五、配套保障政策

  (一)住房优惠政策。

  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分别参照我市地方级、后备级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住房面积标准,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1.对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可分别按100平方米、8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由市医管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建设局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租金按照人才公租房租金收取。

  2.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购房条件的,可由个人按规定另行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

  (二)岗位聘用。

  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按照选聘方式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同意,可超岗聘用。

  (三)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人才实际,在制定绩效工资收入分配标准时适当倾斜。

  (四)优先培养。

  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优先安排其所需研修经费、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

  (五)协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市医管中心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助解决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 

  第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一级学校就读。 

  第六条 后备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市一级学校就读。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因享受前款规定待遇所免费用由政府财政单列解决。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市、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负责,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落实; 

  申请入读深圳艺术学校和深圳体育运动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2周以前,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区属(含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五)艺术(体育)学校专业考核认定意见(申请艺术、体育学校者提供)。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02005061009088994.Png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带薪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研修活动,由政府给予津贴资助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坚持分类补贴、重点补贴原则,重点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学术研修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术研修津贴资助的学术研修活动分为学术会议类和进修类。 

  第八条 学术会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获邀参与的,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术会议类研修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 

  (二)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 

  (三)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条 进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短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在国外进修的,津贴1万元。 

  (二)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5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于学术活动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研修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表》(可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2.学术活动邀请函。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事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人事部门。 

  (四)市人事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受理材料需咨询相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出具核准通知;经审核不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结束学术研修活动后1个月内,应撰写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由市人事部门受理并核准,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津贴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 

  (二)专家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此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入选高层次专业人才;单位对虚假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的,停止单位当年所有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请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七条 学术研修类别评估及考察核实相关情况的费用在市人事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区、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专家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卫生系统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南府办规〔201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卫生系统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南山区卫生系统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南山区卫生系统高端、紧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引进和奖励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人社发〔2015〕161号)、《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深人社规〔2016〕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先行区的意见》(深南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取得有效人才证书的医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人才分Ⅰ、Ⅱ、Ⅲ、Ⅳ、Ⅴ、Ⅵ六类。

  第二章  人才认定和考核

  第三条  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二)思想品德端正,医德医风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南山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人才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未退休。

  第四条  人才除具备第三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Ⅰ类高端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

  (二)Ⅱ类高端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

  2.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获得国家级名中医称号;

  3.曾任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并担任科室主任职务者,曾任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博士生导师并担任教研室主任职务者,曾任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并担任科室主任职务者;

  4.经认定,符合我市Ⅰ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5.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

  (三)Ⅲ类高端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高层次人才或“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

  2.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获得省级名中医称号;

  3.经认定,符合我市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4.曾任省属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并担任科室主任职务者;

  5.曾任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硕士生导师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者,曾任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者;

  6.曾任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者,曾任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博士生导师者,曾任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者;

  7.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地、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

  (四)Ⅳ类高端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省级特色学科(专科)带头人;

  2.获得市级名中医称号。

  (五)Ⅴ类紧缺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

  2.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至少获得1项市科技创新委及以上课题立项;

  (2)近3年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影响因子1.0以上,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六)Ⅵ类紧缺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七)柔性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Ⅰ、Ⅱ、Ⅲ类非全职高端医疗卫生人才,每年在深工作时间累计满183天。

  第五条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Ⅰ-Ⅵ类医疗卫生人才的认定和奖励发放工作,具体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制定人才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应每年将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和计生局备案和审核。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七条  Ⅰ、Ⅱ、Ⅲ、Ⅳ、Ⅴ、Ⅵ类人才,分别给予奖励补贴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奖励补贴分3年进行兑付,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六类人才可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申请市(区)级人才住房或为期3年的单位内部过渡性住房。

  不需要住房保障的,六类人才分3年给予生活补贴共计10万元,3年的兑付比例分别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第九条  Ⅰ类人才,协调解决其子女择校和配偶就业;Ⅱ、Ⅲ、Ⅳ类人才,子女可就近入学,协助解决配偶就业。

  第十条  本办法认定的六类人才中编制内人员(专业技术三级以下),在本单位职数范围内,可在取得职称对应的岗位同层级内高聘一级。

  第十一条  Ⅰ、Ⅱ、Ⅲ、Ⅳ类人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车辆上牌资助。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按对应的人才奖励标准,享受补贴,补贴按签订协议后实际在深工作时间折算。

  第十三条  Ⅰ、Ⅱ、Ⅲ、Ⅳ类人才,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引进1名且原有同类别人才仍在岗,奖励单位20万;Ⅴ、Ⅵ类人才,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引进10名且原有同类别人才离院不超过3人,奖励单位10万。

  第十四条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应为人才配套科研资金,鼓励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优先选派其留学进修。

  第十五条  奖励补贴、生活补贴、车牌资助由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贴和资助均为税后金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认定的六类人才,经与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签订5年服务协议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距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人才,按照其距离退休时间签订协议,补贴按距离退休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六类人才仅且只享受1次人才及相关奖励,Ⅱ、Ⅲ、Ⅳ、Ⅴ、Ⅵ类人才晋级为更高层次人才,按照从优从新原则,补齐原认定层次与新认定层次的补贴差额。

  第十九条  在与用人单位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奖励,并予以追回奖励补贴、生活补贴和车牌资助:

  (一)以隐瞒或虚报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因个人原因提前与用人单位终止服务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南山区卫生系统临床专业人员评级与奖励办法》(深南卫〔2008〕16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

  一、A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已经中央、省、市认定的且仍在任期的以下人才:

  1.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杰出人才;

  3.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4.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A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上年度南山区纳税百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三)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四)南山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五)近3年内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人。

  (六)近3年内,“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获得者。

  (七)近3年内入选十大最具影响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八)被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九)近2年内,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上年度被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一)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设计师,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二)上年度获美国印制大奖班尼金奖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十四)经民政部认定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十五)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项目限报1人。

  二、B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已经中央、省、市认定的且仍在任期的以下人才:

  1.中央“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

  2.“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领军人才;

  3.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4.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B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南山区评定的有效期内的绿色通道企业,但不属于南山区纳税百强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三)上年度年纳税额4000万以上的优势传统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四)近3年内,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人。

  (五)在证券公司工作,拥有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资格,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六)上年度获清科集团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中国天使投资人10强”、“中国创业投资家10强”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家10强”的投资人。

  (七)上年度获清科集团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中介机构评选奖项”的机构核心人才,每家机构限报1人。

  (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且管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九)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限报1人。

  (十)近3年内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优秀评审员”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

  (十一)上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

  (十二)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三)上年度“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四)上年度“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五)上年度深圳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六)被广东省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设计师,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七)近2年内,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作品总评审前10名的参赛作品主创设计师。

  (十八)经评定的有效期内的五星级以上酒店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九)近3年内,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十)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十一)近3年内,民政部评选的社会工作案例一等奖的获得者,每项目限报1人。

  (二十二)近3年内,获评为“广东省优秀社工导师”、“广东省优秀社工”者。

  (二十三)经各级民政部门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十四)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项目限报1人。

  (二十五)入选南山区“领航团队”的带头人。

  三、C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已经中央、省、市认定的且仍在任期的以下人才:

  1.“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

  2.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中的后备级人才;

  3.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C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近3年内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

  (三)近3年内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

  (四)入选南山区“领航团队”的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3人)。

  (五)获广东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团队核心成员。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七)经南山区评定的有效期内的绿色通道企业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八)近3年内获得区级科技奖项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研发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九)上年度年纳税额2000万以上的优势传统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十)近3年内,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一)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二)近3年内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最佳服务商”奖的社会机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三)被评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四)被深圳市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负责人、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设计师,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十五)近2年内,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概念组作品总评审前10名的参赛作品主创设计师。

  (十六)上年度获中国动漫金龙奖“中国漫画大奖”主创者、各项综合大奖金奖的主创者,每单位限报1人。

  (十七)上年度“金翎奖”暨年度优秀游戏评选大赛获奖上榜游戏的主创者,每个游戏项目限报1人。

  (十八)上年度中国优秀游戏制作人大赛专业组各奖项优胜奖获得者,每团队限报1人。

  (十九)上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二十)经评定的4A级以上景区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二十一)经评定的有效期内的四星级酒店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报1人。

  (二十二)近3年内被认定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十三)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十四)南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十五)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引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2人。

  (二十六)近3年内,民政部评选的社会工作案例二、三等奖的获得者,每项目限报1人。

  (二十七)近3年内获评为“广东省优秀社工之星”者。

  (二十八)近3年内获评为“深圳市十佳社工”者。

  (二十九)经各级民政部门评估为4A级社会组织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三十)近3年内获“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在深圳市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十一)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获美国认证协会(American Certification Institute,ACI)颁发注册国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担任社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三十二)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项目限报1人。

  (三十三)获得南山区青年创新创业“成长之星”资助计划资助的个人。

  (三十四)获得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总决赛初创团队组、企业成长组前3名,并在南山区落户成立公司,员工人数10人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核心人才,每单位限报1人。

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通知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在南山辖区范围内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高层次人才。

  “领航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在南山辖区内工作,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南山辖区内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在南山辖区内创办社会组织的,必须是该组织的法人代表或主要发起人,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在南山辖区内工作的创客或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

  4.A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原则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5.符合《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深南人才办通〔2016〕2号)规定。

  二、申报方式和所需材料

  申报单位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南山分厅进行在线申报。网上成功提交申请后,应及时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深圳市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及与认定标准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任职证明、业绩成果鉴定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辅助材料。

  三、审核流程

  1.申请。个人经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南山区“领航人才”服务专窗统一收取《深圳市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无用人单位的,由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局。

  4.公示。经区人力资源局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局确定为“领航人才”,发放人才证书和“领航人才卡”。

  6.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在线申报,纸质版材料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五、南山区领航人才的好处
  第五条 “领航人才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到定点服务部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或享受相关服务时,须向受理人员出示“领航人才卡”。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下列服务:
  (一)政务快捷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各相关职能部门)
  1.区人力资源局设立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实行特定待遇“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领航人才”认定、奖励补贴资金发放、配偶就业协助、政策咨询等,持卡人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站受理、一站办结”。
  2.持卡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申请行政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医疗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和计生局)
  1.持卡人可到指定区属医疗机构享受高效、优质、便捷的门诊服务,包括导医、化验、大型检查预约、配药等“一条龙”医疗服务。
  2.持卡人需要在指定区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相关医疗机构协调安排床位,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3.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4.医疗机构健康管理中心及居住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服务。
  (三)住房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1.持卡人在深圳未享受过人才安居政策、以家庭为单位未拥有过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在房源允许情况下,由区住房建设局优先安排;未能安排租住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持ABC卡者,分别参照深圳市国家级、地方级、后备级领军人才补贴标准。
  2.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区战略产业导向的,可申请区人才配租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每人限报一家。
  3.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区战略产业导向的,予以列入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补租名录,按有关规定给予货币租房补贴,每人限报一家。
  (四)学术研修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持卡人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持卡人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3000元。
  2.持卡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
  (五)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指定金融合作机构)
  1.持卡人享受由指定合作银行提供的最高1000万的银行纯信用授信,具体额度与发放标准由合作银行自行审查。
  2.持卡人所创办的企业,享受由合作银行提供的优先信贷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综合授信、并购贷款、上下游交易融资、企业综合服务室、股权融资、资产体外培育等。
  (六)配偶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持卡人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需要就业服务的,由“一站式”服务专窗采取市场化服务的方式进行就业协助。
  (七)子女入学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对持卡人子女入学或转学申请,按照人才层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协调解决。
  (八)文体服务。〔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
  区公益文化演出安排一定数量门票,供持卡人优先申领,每人每次最多两张。
  (九)其他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办)〕
  适时组织高层次人才疗养。
  第七条 完善党委政府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机制,进一步畅通高层次人才联系渠道。
  (一)完善区领导及组织部门代区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为专家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据党章、有关法律和章程,推荐提名高层次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发挥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作用。
  (三)不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举办交流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航人才卡”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四章 “领航人才卡”管理
  第九条 “领航人才卡”制好后,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通知持卡人到南山区“领航人才卡”服务专窗领取。
  第十条 “领航人才卡”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卡。
  第十一条 “领航人才卡”注销程序:
  (一)持卡人高层次人才任期届满但未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或依据《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其“领航人才卡”被自动注销,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二)持卡人遗失卡片的,依发卡银行规定在银行网点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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